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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生 物 產 業 發 展 協 會章 程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大會全體會員一致通過

                       八十  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第一次修訂通過

                       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第二次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第三次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第四次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三月四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第五次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第六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 華 民 國 生 物 產業 發 展 協 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聯繫並結合產業界、政府相關部門及學術界,共同推動生物產業,以發展我國經濟及提高國內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生物技術之產業化

二、促進生物技術之開發及移轉

三、舉辦生物技術研討會及演講

四、蒐集及報導生物技術資訊

五、加強生物技術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培育生物技術人才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有意致力於生物技術研究發展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捐助款項一次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個人、公司行號及公私團體經本會理事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推行之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個人,經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本會理事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前項一、二款之會員,並按其身份性質區分為產業界、政府機構及學術研究單位等三類。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會員經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以上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他中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產業界十六人,政府及學術研究機構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得置榮譽理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本會重要會議應邀請榮譽理事列席。本會由理事互選舉常務理事五人,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以監察日常會務。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該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中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理事以同類之候補理事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加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之人擔任名譽理事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貮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贈。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事後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